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383號聲請人 陳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王柏榕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65,020元│0000000│98年6月13日││││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2│ 陳素卿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135,797元│0000000│98年6月15日││││有限公司大橋分公司││││├─┼─────────┼─────────┼─────────┼─────────┼─────────┤│3│ 鍾彩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2,700元│0000000│98年6月16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4│ 顧生俍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8,200元│0000000│98年6月17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5│ 古淑媛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8,808元│0000000│98年6月19日││││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