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蘇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O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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