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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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戊○○己○○庚○○甲○○丁○○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96號、97年度速偵字第2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撲克牌壹副及現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丙○○等7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97年6月2日以97年度速偵字第2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麻將牌1副、牌尺4支、撲克牌1副及現金新臺幣600元,均係屬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麻將牌1副、牌尺4支、撲克牌1副及現金新臺幣600元,均係屬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於97年6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承明確,有該偵詢筆錄在卷可稽(詳見97年度速偵字第2574號卷第12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