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1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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