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