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蔡明成 住台北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