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7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為仿冒品成品,此有商標權人法商 路易威登登 馬爾悌耶公司之鑑定人趙俊夌堯及香奈兒公司之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查獲案件│├──┼──────────────┼────────┤│一│CHANEL耳環五對(其中一對為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訴人所提出)│檢察署96年度偵字│││CHANEL珍珠項鍊二條│第8788號│││CHANEL手提包一個││├──┼──────────────┼────────┤│二│LV皮包一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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