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傅柏勝 (原名: 傅冠龍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1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78,630元【計算式: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306,069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72,5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786,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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