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淑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淑芬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之「 楊國隆 」署名1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之「楊國隆」署名1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以下更正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9行「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更正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
二、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高中學歷)、素行(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出生證明書上偽簽之「楊國隆」署名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於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下,沒收之。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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