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103號債權人 胡佑學 債務人 曾建中 即 善明 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建中即善明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