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蔣貴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起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劉起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687,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原告繳納之500元,尚不足27,1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