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