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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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52號聲請人 莊翁秀黃 受監護宣告之人 莊燕萩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事宜。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之母親,莊燕萩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76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 莊惠羽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莊燕萩之曾祖母於106年8月22日死亡,留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今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繼承人 莊再德 、 莊再勝 各取得1/2,莊燕萩則取得新臺幣15萬元之補償,聲請人已會同莊惠羽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莊燕萩之財產清冊(由本院另以107年度監宣字第795號案准予備查)。爰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莊燕萩為上開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
1、2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莊燕萩之母,莊燕萩前經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76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莊惠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莊燕萩之財產清冊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768號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監宣字第795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屬實在。又查,聲請人主張欲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因繼承取得之該不動產,經協議分割由繼承人莊再德、莊再勝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莊燕萩則取得15萬元現金,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因繼承取得之權益無損,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燕萩之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嘉義縣朴子市○○段531、532、│全部│││548地號土地││├──┼───────────────┼───────┤│2│嘉義縣○○市○○段○○○○號建物│全部│││(即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順天││││里黎明路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