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釗正 被告 黃銳誌
蔡福明 上列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5年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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