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人 吳政鴻 上列聲請人為輔助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於訴訟繫屬中聲請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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