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黃子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莉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究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抑或扣除押租金後之8,000元?如聲明有誤應具狀更正聲明。
二、被告馬莉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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