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3(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