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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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原告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啟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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