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10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林筠容

被告 李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3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3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33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336元,及其中14,189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5月17日向訴外人泰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江公司)購買車型Gogoro機車(下稱系爭機車)1輛,並向被告申辦分期付款,書立零卡分期申請表1紙,約定每期給付金額為3,584元,共24期,分期總價為86,106元(下稱系爭契約)。嗣被告繳納至20期後即未再依約繳付,尚欠本金14,18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依系爭約定第10條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36元,及其中14,336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惟被告僅繳付本息至第20期,尚欠本金14,189元及已產生遲延利息147元等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零卡分期申請表、約定條款、還款明細等件為證(司促卷第11頁至第17頁),堪信為真實。

 ㈡又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云云。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事項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查被告累積至112年6月(第24期)當期未繳款前,其積欠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即17,201元(計算式:86,016÷5=17,201.4,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就各分期買賣金額欠繳尚未達1/5部分,均僅得於遲延時,請求自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付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所示本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3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台幣)

期數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29元

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43元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556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561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合計

14,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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