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郎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壹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年6月2日16時10分至16時20分許、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年7月6日11時至11時20分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最多額罰金1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2萬元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