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 沈毓奇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 楊文章
姜秀鳳 沈毓拔 沈毓萃 沈毓賜 沈毓哲 沈毓泰 沈玉華 莊國連 陳文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28日宣判,惟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另一分割方案,而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該分割方案,該二人並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參酌雙方意見,避免兩造再受上訴之訟累,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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