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廖建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建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
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6615元,專案補償款17522元,共計新臺幣54137元未作繳納。
㈡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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