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 邱金章 、 邱文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37,490元之計算式。
二、請釋明自民國106年6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抵押權設定書、本票2紙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