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95年度簡字第14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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