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5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