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31號上訴人效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3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