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

債務人 謝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__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__。

二、__。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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