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1592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秉倫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6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
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上列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至明。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第98條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而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且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66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於104年4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3年度緩字第159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遊戲光碟共7片為非法重製之
光碟,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PS2」遊戲主機1臺,則係將原遊戲主機改裝,以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所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扣案物品照片、勘驗光碟內容之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資料、商標公報、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5月30日(101)智商00599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暨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人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一為聲請依據,惟因本件扣案物品,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一│盜版之「真三國無双4」遊戲光碟│壹片│共柒片,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二│盜版之「戰國無双2」遊戲光碟│壹片│年度藍字第9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三│盜版之「戰國BASARA2」遊戲光碟│壹片│載之盜版遊戲光碟│├──┼────────────────┼───┤││四│盜版之「鬼武者3」遊戲光碟│壹片││├──┼────────────────┼───┤││五│盜版之「火影忍者終極覺醒」遊戲光│壹片││││碟│││├──┼────────────────┼───┤││六│盜版之「鋼彈無雙SPECIAL」遊戲光│壹片││││碟│││├──┼────────────────┼───┤││七│盜版之「蜘蛛人」遊戲光碟│壹片││├──┼────────────────┼───┼─────────┤│八│已改機之「PS2」主機(含線材、搖│壹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桿)││檢察署103年度藍字│││││第9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之遊戲│││││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