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87號聲請人 林義翔 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相對人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奕鈞 會計師為相對人宜得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8年起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公司股份總數250萬股,聲請人持有55萬股,乃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藉詞拒絕提供98、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成本表、財產目錄予聲請人閱覽,聲請人無法了解公司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發起人名冊、設立登記表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陳奕鈞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爰依法選任陳奕鈞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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