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7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嘉駿電話行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向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雋邦公司)以分期付款之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一九九六年份BMW三一八ISA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乙輛,總價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七萬八千元,約定自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六日止,每月為一期,分三十六期付款,每期應付三萬五千五百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於尚未付清價金前,不得任意將標的物抵押,詎被告甲○○於付前十期分期付款後,即意圖不法之利益,未再依約付款,並將該車輛向朋友設定抵押借款二十萬元,致生損害於債權人雋邦公司,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經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整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亦即廢止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刑罰規定,是以,被告之犯行於行為後因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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