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閔琮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閔琮堯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閔琮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所犯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行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 蔡宗嵐 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再衡以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2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迄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且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4年度偵字第20058號

  被   告 閔琮堯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閔琮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8時許、同年11月19日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大都會店內,徒手竊取蔡宗嵐管領之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逃逸。嗣蔡宗嵐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蔡宗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閔琮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宗嵐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失竊商品標籤、監視器翻拍照片、本署勘驗報告暨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如君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元)

0

青梅糖

2個

000

0

樂天藍莓口香糖

2包

78

0

Airwaves冰釀葡萄口香糖

1包

45

0

Extra無糖口香糖-薄荷

2包

90

0

Extra無糖口香糖-青檸薄荷

1包

45

0

易口舒薄荷錠-沁涼薄荷

1包

75

0

易口舒薄荷錠-沁香葡萄

1包

75

0

利口樂瑞士草本喉糖檸檬薄荷風味

1包

45

0

西班牙比糖樂酸扁帶軟糖

1包

10

00

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糖-草莓

1包

59

00

韓國Sweetory青梅軟糖

2包

78

00

BourbonFET可樂風味軟糖

1包

49

00

蘋果檸檬綜合果汁

1瓶

45

00

統一紅豆麵包

1個

25

00

蜂蜜奶霜鬆餅

1個

39

00

統一加州葡萄麵包

1個

28

00

利捷維有酵金盞花葉黃素凍

1個

99

00

桂格養氣人蔘雞精

1個

75

00

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精華飲

1個

89

00

船井burner夜孅飲EX30ml

2個

000

00

我的健康日記像吃太多油

3份

000

00

我的健康日記最近火氣大

3份

000

00

我的健康日記體內欠環保

3份

000

00

我的健康日記最近太操勞

1份

49

00

利捷維有酵維生素C口嚼錠

1份

49

00

DHC維他命C-10日份

1包

89

00

斯斯補給站維他命C嚼

1包

30

00

我的健康日記六效乳酸菌3入

1份

69

00

白蘭氏黑醋栗金盞花葉黃素精華飲

1份

69

00

桂格密人蔘

1份

69

00

金蔘6年根高麗蔘芝王

1份

69

00

拉麵道日式味噌風味

1份

35

00

日清合味道香辣海鮮味杯麵

1份

43

00

水蠻牛維他命B補給飲料PET590

1份

29

00

KIRIN午後紅茶-原味紅茶PET500

1份

39

00

台灣香蕉重量分享包-2入

1份

30

00

貓福珊笛鯛魚燒2入卡士達口味

1份

59

00

焗烤雙起司鮪魚三明治

1份

49

00

統一蛋糕屋杯子蛋糕

1份

39

00

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精華飲

1份

89

00

白蘭氏葉黃素精華凍2入

1份

99

00

金蔘6年根高麗蔘芝王

1份

69

00

UniWonder氣泡調酒-桑格利亞

1份

99

總計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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