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錢利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三個月以內以每個月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且自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
二、債務人錢利華(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