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 楊玉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條款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