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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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107年度易字第177號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祥
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選任辯護人 吳庭歡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496號、第23256號、第29503號)、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及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0號、107年度偵字第1678號、107年度偵字第9395號、107年度偵字第9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穎瑄、陳世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
鄧源祿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覃仁俊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林秋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被訴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免訴。
姜君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沒收。
事實
一、林秋祥(本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免訴,詳後述;其餘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魔力查得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弄00號2樓,下稱魔力查得公司)、創郁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下稱創郁公司)、格欣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格欣公司)、進奕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弄22之3號,前設新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進奕公司)、瑞陞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下稱瑞陞公司)、集富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集富公司)、瑢嘉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下稱瑢嘉公司)等多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掌控該等公司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收受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等與營業稅相關之事宜,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 陳淑華 (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吳穎瑄、陳世瑛等人則係受雇於林秋祥之員工,負責處理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二所示瑢嘉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僅被告吳穎瑄涉犯)所示公司之帳務事宜,亦為該等公司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鄧源祿、覃仁俊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及證件予他人,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鄧源祿於民國103年9月2日前之某日,覃仁俊於104年1月5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等個人證件資料予林秋祥,並配合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程序,鄧源祿自103年
9月2日起至104年5月28日止,擔任格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覃仁俊則自104年1月5日起至同年2月止擔任瑞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復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蓋章欄內簽名,使林秋祥得以領用該等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林秋祥、陳淑華、吳穎瑄、陳世瑛明知魔力查得公司、創郁公司、格欣公司、進奕公司、瑞陞公司、集富公司、瑢嘉公司等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會計不實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上開魔力查得公司等公司名義,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填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
一、二所示公司,供該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054萬9,801元,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928萬8,294元,足生影響主管機關對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鄧源祿所為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期間係其擔任格欣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即103年9月2日至104年5月28日,每月並因此領取5,000元報酬;覃仁俊所為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會計憑證期間係其擔任瑞陞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即104年1月5日至同年2月)。
二、姜君三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稅務員,負責轄內營業人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營業稅案件審核及統一發票稽查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103年間創郁公司因與萊威貿易有限公司、鴻佩國際有限公司間有循環開立發票之情,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查,林秋祥恐因此次調查,使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公司將遭管制統一發票之請領,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3年7月28日許,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大樓地下一樓廁所內,將10萬元交予姜君三,並向姜君三表示「兄弟拿去用」、「這是5月份和7月份共兩期」等語,以 冀求 姜君三以解除集富公司、格欣公司及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其他公司關於統一發票請購之管制,或以核發相關購票證等方式,使林秋祥仍得以該等公司名義請領統一發票,而姜君三於103年3月、4月間協助林秋祥變更集富公司、格欣公司之登記地址至其負責之轄區後,即知悉集富公司、格欣公司業經國稅局認定有虛設行號之嫌,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上開賄賂。嗣後,林秋祥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自103年7月至104年9月間,每隔2月即至前址大樓地下一樓廁所內,或與姜君三相約前址附近之某咖啡廳內,將4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予姜君三,而姜君三亦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上開賄賂。林秋祥並於該段期間內,分別將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或其有關之創郁公司、進奕公司、瑞陞公司、金虹達有限公司(下稱金虹達公司)、台達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佳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亞公司)、瑞陞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國際貿易公司)、雲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端公司)、瑞陞運通有限公司(下稱瑞陞運通公司)、昕寶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昕寶喬公司)等遷入姜君三負責之轄區內,以便以該等公司名義,經由姜君三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而姜君三亦於該段期間內自林秋祥處收取共計44萬2,000元賄款(7次各交付5萬元,2次各交付4萬6,000元),並以前揭方式,使林秋祥仍得以創郁公司等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其他公司名義,請領統一發票。
三、林秋祥為集富公司、進奕公司、創郁公司、佳亞公司、 百琍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琍公司)、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摩長江公司)、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均和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該等公司未對國外銷售貨物,為提高該公司之銷售業績,並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規定,進向稅捐稽徵機關詐取出口退稅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3年間1月至7月間,先以上開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充作上開其他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電子廢料,充作DDRSDRAM之商品,以上開公司名義將該等實為電子廢料之商品佯為DDRSDRAM之商品辦理出口,嗣再填具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退稅,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公司於上開期間內有高額之外銷貨物業績,而核退集富公司62萬9,950元(分別係27萬0,504元、35萬9,446元)、進奕公司62萬9,176元(分別係35萬8,672元、27萬0,504元)、百琍公司108萬8,639元(分別係20萬0,421元、28萬7,41
1元、60萬0,807元),奇摩長江公司46萬8,817元(分別係18萬5,946元、28萬2,871元);另集富公司97萬4,099元、進奕公司19萬2,841元、創郁公司18萬0,090元、佳亞公司18萬5,946元、均和公司52萬3,936元部分,則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退而未遂,足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
四、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財政部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及其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該等供述證據俱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所引用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該等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其所涉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附件編號1-32、本院重訴卷一第245頁、本院重訴卷二第13、25、73頁、本院重訴卷三第108、219-221、341-342頁及本院易字卷第107頁)。犯罪事實一部分,並有如附件編號37、43至65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卷頁出處詳如附件)。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與證人吳穎瑄、陳世瑛、陳淑華、 蕭淑雲 、 徐正民 、 蔡素珍 、 楊淑雯 於調查局及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卷頁出處詳如附件),並有如附件編號65至73所示證據附卷可查(卷頁出處詳如附件)。犯罪事實三部分,則有如附件編號73至80所示證據在卷可查(卷頁出處詳如附件)。足認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關 於渠 等所涉犯罪事實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犯罪事實一部分:
⑴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吳穎瑄、陳世瑛受雇於魔力查得公司、創郁公司、格欣
公司、進奕公司、瑞陞公司、集富公司、瑢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林秋祥,負責處理該等公司之帳務事宜,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渠等明知上開公司與附表一、二(附表二所示瑢嘉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部分犯行僅被告吳穎瑄涉犯,檢察官就被告林秋祥涉犯此部分犯行移送併辦應予退回,詳後述)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銷售貨物行為,卻以上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供作該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聖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營業稅,自足以影響主管機關對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鄧源祿、覃仁俊僅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資料予被告林秋祥,分別於前揭期間擔任格欣公司、瑞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對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林秋祥,負責處理該等公司帳務事宜之被告吳穎瑄、陳世瑛,以格欣公司、瑞陞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犯行均未直接參與,亦無為自己犯罪之意,故其所為,應僅止於對被告林秋祥等人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是核被告吳穎瑄、陳世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鄧源祿、覃仁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填製會計不實憑證罪。
⑶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
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查被告林秋祥固為格欣公司、瑞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淑華、被告吳穎瑄、陳世瑛為負責處理格欣公司、瑞陞公司帳務事宜之人,卷內尚乏證據足資認定該等人於格欣公司、瑞陞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被告鄧源祿、覃仁俊分別擔任格欣公司、瑞陞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係擔任經理人等職務,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自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故起訴意旨認被告鄧源祿、覃仁俊係犯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犯罪事實同一,起訴法條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⑶被告吳穎瑄、陳世瑛與陳淑華、林秋祥間,就附表一所示虛
偽開立統一發票所涉上開犯行,被告吳穎瑄與林秋祥間,就附表二所示虛偽開立統一發票所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關於檢察官就附表二所示瑢嘉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犯行移送併辦意旨認 張峰源 、 陳祥維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陳祥維就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以107年度審訴第675號判決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張峰源此部分犯行則經公訴檢察官於108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更正起訴法條及事實為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見本院重訴卷四第205頁)。又被告吳穎瑄、陳世瑛先後多次填製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吳穎瑄、陳世瑛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鄧源祿、覃仁俊僅為一個幫助行為,雖被幫助之正犯接續填製數個不實會計憑證,然幫助犯仍僅成立一罪,又並無事證可認被告鄧源祿、覃仁俊知悉多人參與林秋祥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則不另論其幫助「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鄧源祿、覃仁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覃仁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7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覃仁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覃仁俊本案違犯情節即提供國民身分證等資料擔任瑞陞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為104年1月至2月,僅1月及其罪責等情狀、所犯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刑度,並審酌其最後一次執行完畢之科刑紀錄距其擔任瑞陞公司登記負責人時點逾2年有餘,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另被告吳穎瑄與林秋祥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虛偽開立瑢嘉公司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罪,雖非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78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復與原起訴書所載被告吳穎瑄涉犯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⒉犯罪事實二部分:
⑴按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
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參照)。次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只須其職務上的行為與受授賄賂或不正利益間,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存在即可,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惟職務行為之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且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而不以對職務行為之種類與內容具體而詳細地加以確定為必要。兩者如有對價關係,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即應成立收受賄賂罪。又交付者本於「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像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有職務上之行為存在,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像之特定行為而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進而收受交付者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之特定行為間,應可認其具有對價關係。亦即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交付者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像之特定行為而行賄,與公務員收受交付者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之關係存在,而實際為交付、收受,已形諸於外表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之「可賄賂性」即足以成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林秋祥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姜君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林秋祥自103年7月至104年9月間多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為,被告姜君三多次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均係在同一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762
6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一即關於被告林秋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絡罪,被告姜君三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與原起訴書被告林秋祥、姜君三所涉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⑵被告林秋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林秋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此部分違犯情節、罪責等情狀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絡罪之最低本刑為1年,且業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詳後述),認本案依照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過苛之情,爰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姜君三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中坦承犯行(見105年度偵字第23256號卷一卷第106-107頁、
105年度偵字第17496號卷九卷第24-27頁),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44萬2,000元,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公庫送款回單在卷可佐(見本院重訴字卷二55-59頁)。是被告姜君三既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林秋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105年度偵字第23256號卷一第87-91、144-152頁、105年度偵字第17496號卷八第122-124頁),是被告林秋祥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⑶復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明定。其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惟就被告姜君三所為犯罪事實二之犯行,本院審酌被告姜君三並無為法院判刑紀錄之素行,及自82年9月即擔任稅捐稽徵相關職務(見104年度他字第5832號卷五第300頁),已服公職多年之對國家貢獻,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重罪之刑章,復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能坦然面對其所為,堪認頗具悔意,又犯罪所得財物為44萬2,000元,尚非甚鉅,且已全數繳還國庫,認被告姜君三之惡性尚非嚴重,相對於上開法定刑而言,危害之情節要屬輕微,在客觀上尚可憫恕,倘處以法定最輕刑度,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仍屬失之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實堪憫恕,是就被告姜君三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犯罪事實三部分(即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追加起訴部分):
⑴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
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於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⑵是核被告林秋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林秋祥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惟已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林秋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退稅之事實,本院對此實質上一罪之事實自應予以審理。又被告林秋祥於103年間多次填具上開文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林秋祥以行使業務不實文書之手段以達詐得退稅款之目的,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被告林秋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⑶被告林秋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業如前述,是被告林秋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三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此部分違犯情節、罪責等情狀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認本案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過苛之情,爰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穎瑄、陳世瑛受雇於
被告林秋祥,明知魔力查得公司、創郁公司、格欣公司、進奕公司、瑞陞公司、集富公司、瑢嘉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銷售貨物行為,竟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進而幫助聖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稅捐;被告鄧源祿、覃仁俊分別出名擔任格欣公司、瑞陞公司名義負責人,於渠等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容任他人恣意填載不實統一發票,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林秋祥為集富公司、進奕公司、創郁公司、佳貿公司、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均和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誠實為該等公司申報稅務,明知該等公司並無外銷出口之事實,竟以上開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詐得款項,又為圖旗下或與其有關之公司得以順利請領統一發票,竟主動向公務員即被告姜君三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紊亂稅捐體制,破壞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發統一發票之公正性,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被告姜君三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竟貪圖小利,而違背職務收受被告林秋祥交付之賄賂,罔顧國家法益,有辱官箴,亦減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操、素質之信賴,所為均屬非是,惟兼衡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姜君三犯後均坦承犯行,及渠等分別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犯後態度,暨被告林秋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臺北商專畢業,需扶養母親及小孩,入監前從事海產工作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222、344頁、本院易字卷第108頁);被告吳穎瑄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護專畢業,與配偶同住,需扶養婆婆,目前任職保母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344頁);被告陳世瑛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淡水工商畢業,目前無業,依靠勞工保險退休金生活,無須扶養他人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344頁);被告鄧源祿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桃園高中畢業,需扶養領有殘障手冊之年邁母親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344頁);被告覃仁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與母親同住,需扶養母親,目前任職於報關行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344頁);被告姜君三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空中大學畢業,需扶養配偶、小孩,負擔家中經濟,目前任職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222頁)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所處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林秋祥、姜君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再就被告林秋祥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末查,被告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覃仁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渠 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均已知坦認犯行,是認被告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斟酌被告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之犯罪態樣、手段、情節、原因、目的,及所為皆已危害國家稅課正確性等情,認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吳穎瑄、陳世瑛各應向國庫支付8萬元,被告鄧源祿、覃仁俊各應向國庫支付2萬元;另倘被告吳穎瑄、陳世瑛、鄧源祿、覃仁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㈣被告鄧源祿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鄧源祿以每月5,000元之報酬擔任格欣公司名義負責人,業經被告鄧源祿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342頁),是被告鄧源祿就本案犯罪事實一犯行之未扣案所得4萬5,000元(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為103年9月2日至104年5月28日,共計9月,以每月取得5,000元計算,共計取得4萬5,000元),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免訴部分(即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秋祥為瑞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掌控該公司關於統一發票之開立、收受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與申報營業稅等相關事宜,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明知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並無銷貨予瑞陞公司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自99年
1月起至104年6月止,取得附表三所示營業人所填製之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546張後,接續在瑞陞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瑞陞公司之進項金額合計為2億7,794萬1,860元,復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合計315萬5,606元(其中逃漏稅捐金額應扣除瑞陞公司所開立復持做為銷項憑證之買受人為營漁企業有限公司、銷售金額1,066萬3,93
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8張,該部分涉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併案,詳後述)。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行為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並以先確定者有既判力之拘束力,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林秋祥前於101年5月至105年8月間,擔任雲端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先於101年5月至102年6月間,請與被告林秋祥同名同姓之林秋祥(原名 林永昇 )出名擔任雲端公司登記負責人,嗣於102年6月至104年7月間,改由自己擔任雲端公司負責人,再於104年7月至105年8月間,借用 蔡忠凱 之名義出任雲端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林秋祥身為雲端公司實際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101年至105年期間,明知雲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仍填製雲端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636紙(加計於101年8月、101年12月所開立予瑞陞公司之銷售金額為175,000、220,000、44,000元之發票3張),虛開銷售額共計6億2,930萬1,168元、稅額計3,146萬5,082元,提供予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持其中631紙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計6億2,855萬4,
168元、稅額計3,142萬7,732元,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3,142萬7,73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並以被告屬接續犯,應各論以1罪,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審簡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查被告林秋祥固就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犯罪事
實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第95頁),然被告林秋祥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供稱:伊沒有向伊幫忙虛增營業額之廠商收取
5%之營業稅,該等廠商就是財力不好,伊再跟他們收取5%營業稅,該等廠商就要倒了,伊之作法有兩種,第1種是假設伊用格欣公司名義開給美圓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再開發票(第一手或第二手以上)給伊旗下之集富公司,一進一銷才有營業額,虛增營業額廠商既然把營業稅回到伊旗下公司,當然不用再補給伊5%營業稅,第2種作法是假設伊用格欣公司名義開給其他公司,幾次輾轉開立發票後,最後透過類似 許祈文 集團之芭樂公司辦理出口退稅,退稅額最後會回到伊身上,伊也不用跟虛增營業額廠商收取5%營業稅,營業稅要可以入袋,還是要辦理出口退稅;伊旗下公司開立假發票之流程是伊是向正常經營成衣之公司表示因為他們的貨都在大陸,要進口近來單價都報很低,以免進口稅太高,但是這樣營利事業所得稅會太高,所以伊都和該等公司說以伊公司名義進口這些貨,然後伊再開較高金額、較符合該等公司成本金額之發票給該等公司,讓該等公司能夠不要繳這麼多營業所得稅,他們則是付給伊5.5%之報酬,伊就是賺這0.5%,至於伊因開發票產生的稅,則由伊旗下之公司接續開下去處理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3256號卷一第
199頁、105年度偵字第17496號卷八第44頁),是依此,被告林秋祥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後,係再以其他旗下公司循環、互相開立發票之方式免予繳納營業稅,或係辦理假出口之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退稅。而觀諸雲端公司與瑞陞公司均為被告林秋祥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公司,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瑞陞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期間為99年1月至104年6月,前案被告林秋祥虛偽開立發票期間為101年5月至105年8月,兩者時間上有所重疊,且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瑞陞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有雲端公司、被告林秋祥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瑢嘉公司、格欣公司、集富公司、魔力查得公司、金虹達公司、佳亞公司、創郁公司,前案雲端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之公司亦有瑞陞公司及被告林秋祥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瑢嘉公司、集富公司、魔力查得公司;再參佐本案犯罪事實一中被告林秋祥、吳穎瑄、陳世瑛共同虛偽開立發票之期間為99年1月至105年4月,魔力查得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格欣公司、金虹達公司、進奕公司、創郁公司、瑞陞公司、雲端公司,格欣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集富公司、創郁公司、瑞陞公司,創郁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均和公司、魔力查得公司、雲端公司,集富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瑢嘉公司、格欣公司、魔力查得公司、創郁公司、瑞陞公司,瑞陞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瑞陞運通公司、瑢嘉公司、佳亞公司,進奕公司虛偽開立發票之公司有瑢嘉公司、集富公司、瑞陞公司等情,可知被告林秋祥前揭所陳非虛,其自99年1月起至105年8月止,顯係利用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予要求虛增營業額之廠商收取報酬後,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旗下公司互相、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營利,並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是以,被告林秋祥於99年1月起至105年8月止係基於單一或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上開犯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接續犯論之較為合理。從而,前案與106年度偵字第38
092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前案判決既已確定,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部分應受前案之既判力所及,是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丙、退併辦部分
一、就被告林秋祥移送併辦意旨略以: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0號:被告林秋祥
前按月支付張峰源1萬元,約定由張峰源擔任格欣公司名義負責人,實則由林秋祥掌控格欣公司。其明知格欣公司與奇摩長江公司、百琍公司間,並無進銷貨之事實,竟與許祈文(即奇摩長江公司、百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已提起公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五所示銷貨廠商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發票(發票號碼、金額、品名均詳如附表五所示),以此作帳方式,虛增各該公司營業業績,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並與本案起訴書之犯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被告林秋祥
為瑞陞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實質掌控該公司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收受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與申報營業稅之相關事宜,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本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明知營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營漁公司)已無營業之事實及瑞陞公司並無銷貨予營漁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1年5月起至同年8月止,接續填製營業人名稱為營漁公司、銷售金額合計1,066萬3,93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8紙交付予營漁公司使用,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78號:張峰源為瑢嘉
公司之董事,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陳祥維(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為瑢嘉公司前任負責人;林秋祥為瑢嘉公司股東,並為實際負責人;吳穎瑄為瑢嘉公司員工,負責處理公司帳務事宜,為該公司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陳祥維、林秋祥、吳穎瑄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3月間起至103年10月間止,明知瑢嘉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650張予附表二所示之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志工程公司)等89家營業人,銷售額共計5億4,106萬6,154元;嗣由附表編號7至89之豪志工程公司等83家營業人持其中1,184張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豪志工程公司等83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1,928萬8,294元,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而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395號: 蕭侑霖 (原名
蕭憲鐘 ,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自102年1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止,為金百達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於10
4年3月更名為金虹達公司,以下稱金百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蕭侑霖、許祈文(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及林秋祥等3人,明知金百達公司自102年1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止,無進貨之事實且無銷貨予集富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蕭侑霖將金百達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許祈文,許祈文再轉交予林秋祥,由林秋祥自瑢嘉公司、格欣公司、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魔力查得公司、聯虹科技有限公司、百琍公司、銀領視界有限公司、豐穎通訊有限公司、藍傑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233紙,合計金額為7,668萬781元,充當金百達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32
3萬8,175元;另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而開立虛偽不實之金百達公司統一發票共計309紙,銷售額合計1億893萬2,528元,稅額合計372萬7,00
5元,交付予集富公司、瑞陞公司、魔力查得公司、百琍公司、安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創郁公司、銀領視界有限公司、聯虹通訊公司、奇摩長江公司、豐穎通訊有限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並持上開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372萬7,
00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而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386號:林秋祥、許祈
文及蕭侑霖(原名蕭憲鐘,後2人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等3人係台達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2年10月至103年12月止,明知台達公司無進貨之事實,向瑢嘉公司、集富公司、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百琍公司及格欣公司等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176紙,合計銷售金額為7,
163萬1,431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358萬1,576元;同期間虛偽開立台達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3紙、銷售額合計7281萬5,836元,稅額合計364萬793元,交付予創郁公司、百琍公司、進奕公司、盛銘國際有限公司、聯虹科技有限公司、佳亞公司及欣享華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逃漏營業稅9萬3,847元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364萬793元,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而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二、查原起訴意旨就被告林秋祥部分提起公訴且經本院認定被告林秋祥有罪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林秋祥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同案被告姜君三共計44萬2,00
0元,以冀求同案被告姜君三得以解除被告林秋祥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集富公司、格欣公司及其旗下其他公司關於統一發票請購之管制,或以核發相關購票等方式,使被告林秋祥仍得以集富公司、格欣公司及其旗下其他公司之名義請領統一發票,因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本案起訴書並未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對被告林秋祥提起公訴)。而該等犯罪事實顯與前揭㈠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相異,係不同之犯罪事實。又本案就106年度偵字第17626號追加起訴書認定被告林秋祥有罪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林秋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先以集富公司、進奕公司、創郁公司、佳亞公司、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均和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充作上開其他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電子廢料,充作DDRSDRAM之商品,以上開公司名義將該等實為電子廢料之商品佯為DD
RSDRAM之商品辦理出口,嗣再填具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退稅,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公司於上開期間內有高額之外銷貨物業績,而核退或不予核退集富公司、進奕公司、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創郁公司、佳亞公司、均和公司營業稅,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而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揭㈢至㈤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行為態樣不同,顯均係基於不同犯意為之,核屬不同犯罪事實,應予分論併罰。是前揭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本案認定被告林秋祥有罪之犯罪事實,難認係同一案件,或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案審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又縱認前揭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8092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然該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認定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應予免訴,則前揭移送併辦犯罪時即不得併與審理,亦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4項、第1項、第5項、第8條第2項、第1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
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吳子新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文瀚、李巧菱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文瀚、張惠菁、郭季青、游儒昌、李巧苓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玟瑾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林翊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份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魔力查得有限公司(99年8月至104年12月)│├──┬──────────┬────┬──────┬──────┤│1│京林有限公司│3張│1,200,000元│60,001元│├──┼──────────┼────┼──────┼──────┤│2│優可森股份有限公司│9張│13,643,280元││├──┼──────────┼────┼──────┼──────┤│3│又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2張│3,564,035元│178,202元│├──┼──────────┼────┼──────┼──────┤│4│瑢嘉實業有限公司│155張│64,227,227元││├──┼──────────┼────┼──────┼──────┤│5│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張│29,002,320元││├──┼──────────┼────┼──────┼──────┤│6│文誠事業有限公司│87張│27,642,720元││││││(起訴書誤載││││││為27,642,136││││││元)││├──┼──────────┼────┼──────┼──────┤│7│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5張│5,580,000元│279,000元│├──┼──────────┼────┼──────┼──────┤│8│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5張│6,520,320元││├──┼──────────┼────┼──────┼──────┤│9│誌德企業有限公司│18張│651,593元││├──┼──────────┼────┼──────┼──────┤│10│格欣國際有限公司│57張│20,741,280元││├──┼──────────┼────┼──────┼──────┤│11│金虹達有限公司│35張│11,917,338元││├──┼──────────┼────┼──────┼──────┤│12│進奕企業有限公司│300張│97,448,546元││├──┼──────────┼────┼──────┼──────┤│13│創郁企業有限公司│4張│1,152,000元││├──┼──────────┼────┼──────┼──────┤│14│瑞陞國際有限公司│30張│36,802,937元││├──┼──────────┼────┼──────┼──────┤│15│雲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40張│12,368,179元││││公司││││├──┼──────────┼────┼──────┼──────┤│16│萊威貿易有限公司│26張│939,467元││├──┼──────────┼────┼──────┼──────┤│合計││831張│333,401,242│517,203元│││││元││├──┴──────────┴────┴──────┴──────┤│格欣國際有限公司(102年11月至104年8月)│├──┬──────────┬────┬──────┬──────┤│1│美圓國際有限公司│20張│7,363,200元││├──┼──────────┼────┼──────┼──────┤│2│ 百俐 國際有限公司│44張│16,217,600元││├──┼──────────┼────┼──────┼──────┤│3│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9張│3,564,000元││├──┼──────────┼────┼──────┼──────┤│4│信合美實業有限公司│14張│5,232,960元││├──┼──────────┼────┼──────┼──────┤│5│集富企業有限公司│2張│10,018,080元││├──┼──────────┼────┼──────┼──────┤│6│金虹達有限公司│54張│19,802,960元││├──┼──────────┼────┼──────┼──────┤│7│台達有限公司│28張│4,930,424元││├──┼──────────┼────┼──────┼──────┤│8│創郁企業有限公司│37張│21,016,344元││├──┼──────────┼────┼──────┼──────┤│9│瑞陞國際有限公司│67張│41,274,616元││├──┼──────────┼────┼──────┼──────┤│10│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26張│9,984,960元│499,248元│├──┼──────────┼────┼──────┼──────┤│11│安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5張│2,334,000元││├──┼──────────┼────┼──────┼──────┤│合計││306張│141,739,144│499,248元│││││元(起訴書誤││││││載為139,874,││││││144元)││││││││││││││├──┴──────────┴────┴──────┴──────┤│創郁公司(102年1月至104年2月)│├──┬──────────┬────┬──────┬──────┤│1│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6張│10,337,760元│516,888元│├──┼──────────┼────┼──────┼──────┤│2│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104張│37,887,651元││├──┼──────────┼────┼──────┼──────┤│3│震撼九九實業有限公司│6張│2,299,500元││├──┼──────────┼────┼──────┼──────┤│4│魔力查得有限公司│9張│3,100,000元││├──┼──────────┼────┼──────┼──────┤│5│雲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13張│5,145,120元││││公司││││├──┼──────────┼────┼──────┼──────┤│合計││158張│58,770,031元│516,888元│├──┴──────────┴────┴──────┴──────┤│集富企業有限公司(102年7月至104年10月)│├──┬──────────┬────┬──────┬──────┤│1│瑢嘉實業有限公司│11張│4,018,435元││├──┼──────────┼────┼──────┼──────┤│2│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61張│26,022,872元││├──┼──────────┼────┼──────┼──────┤│3│大潤發企業有限公司│35張│9,742,000元││├──┼──────────┼────┼──────┼──────┤│4│格欣國際有限公司│6張│1,995,600元││├──┼──────────┼────┼──────┼──────┤│5│魔力查得有限公司│220張│71,835,754元││├──┼──────────┼────┼──────┼──────┤│6│台達有限公司│19張│14,544,642元││├──┼──────────┼────┼──────┼──────┤│7│創郁企業有限公司│27張│21,410,086元││├──┼──────────┼────┼──────┼──────┤│8│瑞陞國際有限公司│20張│10,528,740元││├──┼──────────┼────┼──────┼──────┤│9│鎵隆工程有限公司│5張│1,808,000元││├──┼──────────┼────┼──────┼──────┤│合計││404張│161,906,129│││││(起訴書│元(起訴書誤│││││誤載為60│載為221,343,│││││0張)│0元)││││││││├──┴──────────┴────┴──────┴──────┤│瑞陞國際有限公司(99年1月至104年6月)│├──┬──────────┬────┬──────┬──────┤│1│侑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張│87,875元││├──┼──────────┼────┼──────┼──────┤│2│京林有限公司│15張│4,631,935元│231,597元│├──┼──────────┼────┼──────┼──────┤│3│博濂服飾有限公司│2張│96,520元││├──┼──────────┼────┼──────┼──────┤│4│博司有限公司│18張│22,640,920元││├──┼──────────┼────┼──────┼──────┤│5│瑞陞運通有限公司│10張│2,952,000元││├──┼──────────┼────┼──────┼──────┤│6│佳尼特股份有限公司│2張│67,072元││├──┼──────────┼────┼──────┼──────┤│7│瑢嘉實業有限公司│5張│2,095,238元││├──┼──────────┼────┼──────┼──────┤│8│震撼九九實業有限公司│55張│15,246,400元││├──┼──────────┼────┼──────┼──────┤│9│鴻基事業有限公司│48張│13,831,210元││├──┼──────────┼────┼──────┼──────┤│10│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張│17,031,480元││├──┼──────────┼────┼──────┼──────┤│11│格蘭呢羢西服有限公司│11張│3,480,000元│174,000元│├──┼──────────┼────┼──────┼──────┤│12│克萊亞國際開發有限公│20張│6,611,003元│330,550元│││司││││├──┼──────────┼────┼──────┼──────┤│13│上晁建材有限公司│3張│237,000元││├──┼──────────┼────┼──────┼──────┤│14│源發企業有限公司│13張│4,316,200元││├──┼──────────┼────┼──────┼──────┤│15│景騰通運有限公司│1張│129,300元││├──┼──────────┼────┼──────┼──────┤│16│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張│457,143元││├──┼──────────┼────┼──────┼──────┤│17│橘子時尚事業有限公司│5張│1,085,108元││├──┼──────────┼────┼──────┼──────┤│18│非爾有限公司│3張│894,094元││├──┼──────────┼────┼──────┼──────┤│19│誌德企業有限公司│1張│520,000元││├──┼──────────┼────┼──────┼──────┤│20│台灣上村國際服飾有限│6張│1,224,000元││││公司││││├──┼──────────┼────┼──────┼──────┤│21│宏人實業有限公司│6張│1,260,000元││├──┼──────────┼────┼──────┼──────┤│22│彣安有限公司│36張│15,501,000元│775,050元│├──┼──────────┼────┼──────┼──────┤│23│小中中有限公司│3張│93,777元││├──┼──────────┼────┼──────┼──────┤│24│安童有限公司│2張│90,603元││├──┼──────────┼────┼──────┼──────┤│25│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3張│679,056元││││公司││││├──┼──────────┼────┼──────┼──────┤│26│佳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4張│1,386,000元││├──┼──────────┼────┼──────┼──────┤│27│永儲股份有限公司│6張│265,676元││├──┼──────────┼────┼──────┼──────┤│28│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2,500,000元││├──┼──────────┼────┼──────┼──────┤│29│普萊米服飾有限公司│29張│12,100,200元│605,010元│├──┼──────────┼────┼──────┼──────┤│合計││352張│131,510,810│2,116,207元│││││元││├──┴──────────┴────┴──────┴──────┤│進奕企業有限公司(102年5月至105年4月)│├──┬──────────┬────┬──────┬──────┤│1│京林有限公司│31張│8,162,000元│408,100元│├──┼──────────┼────┼──────┼──────┤│2│瑞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4張│6,625,400元││├──┼──────────┼────┼──────┼──────┤│3│雲端市集有限公司│13張│5,700,000元││├──┼──────────┼────┼──────┼──────┤│4│瑢嘉實業有限公司│42張│12,399,940元││├──┼──────────┼────┼──────┼──────┤│5│凱新有限公司│8張│2,339,390元││├──┼──────────┼────┼──────┼──────┤│6│格蘭呢羢西服有限公司│15張(起│3,889,000元│194,450元││││訴書誤載││││││為16張)│││├──┼──────────┼────┼──────┼──────┤│7│克萊亞國際開發有限公│6張│3,276,000元│163,800元│││司││││├──┼──────────┼────┼──────┼──────┤│8│家竹有限公司│9張│2,708,370元│135,029元│├──┼──────────┼────┼──────┼──────┤│9│友量娛樂科技股份有限│6張│2,940,000元││││公司││││├──┼──────────┼────┼──────┼──────┤│10│彣安有限公司│12張│4,276,800元│213,840元│├──┼──────────┼────┼──────┼──────┤│11│吉普實業有限公司│8張│657,000元││├──┼──────────┼────┼──────┼──────┤│12│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5張│637,000元││├──┼──────────┼────┼──────┼──────┤│13│聖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348張│114,590,633│5,729,536元│││司││元││├──┼──────────┼────┼──────┼──────┤│14│集富企業有限公司│4張│1,102,800元││├──┼──────────┼────┼──────┼──────┤│15│瑞陞國際有限公司│12張│4,279,000元││├──┼──────────┼────┼──────┼──────┤│16│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張│2,270,000元││├──┼──────────┼────┼──────┼──────┤│17│普萊米服飾有限公司│3張│1,110,000元│55,500元│├──┼──────────┼────┼──────┼──────┤│合計││562張│176,963,333│6,900,255元│││││元(起訴書誤││││││載為176,963,││││││933元)││││││││└──┴──────────┴────┴──────┴──────┘附表二:瑢嘉實業有限公司(期間:99年3月至103年10月)┌──┬──────────┬───┬─────┬─────┐│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銷售額│逃漏稅額││││張數│(新臺幣)│(新臺幣)│├──┼──────────┼───┼─────┼─────┤│1│優可森股份有限公司│4│1,157,046│57,852│├──┼──────────┼───┼─────┼─────┤│2│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217│93,008,959│4,650,454│├──┼──────────┼───┼─────┼─────┤│3│鴻基事業有限公司│41│11,879,605│593,983│├──┼──────────┼───┼─────┼─────┤│4│營漁企業有限公司│21│5,552,360│277,618│││││(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5,222││││││,360)││├──┼──────────┼───┼─────┼─────┤│5│誌德企業有限公司│20│5,089,061│254,904│├──┼──────────┼───┼─────┼─────┤│6│萊威貿易有限公司│163│38,604,743│1,930,245│├──┼──────────┼───┼─────┼─────┤│7│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88│24,057,408│1,202,875│├──┼──────────┼───┼─────┼─────┤│8│格欣國際有限公司│78│29,255,960│1,462,798│├──┼──────────┼───┼─────┼─────┤│9│魔力查得有限公司│3│901,560│45,078│├──┼──────────┼───┼─────┼─────┤│10│金虹達有限公司│62│22,835,040│1,141,752│├──┼──────────┼───┼─────┼─────┤│11│台達有限公司│106│35,982,905│1,799,145│├──┼──────────┼───┼─────┼─────┤│12│郁創企業有限公司│22│6,395,698│319,785│├──┼──────────┼───┼─────┼─────┤│13│瑞陞國際有限公司│42│14,401,948│720,099│├──┼──────────┼───┼─────┼─────┤│14│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232,500│11,625│├──┼──────────┼───┼─────┼─────┤│15│昇長有限公司│4│1,398,710│69,936│├──┼──────────┼───┼─────┼─────┤│16│錦芳纖維開發有限公司│4│1,428,390│71,420│├──┼──────────┼───┼─────┼─────┤│17│樂林企業有限公司│3│1,224,000│61,200│├──┼──────────┼───┼─────┼─────┤│18│京林有限公司│25│7,058,670│352,936│├──┼──────────┼───┼─────┼─────┤│19│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17│6,916,799│345,840│││公司││││├──┼──────────┼───┼─────┼─────┤│20│百及安實業有限公司│5│761,904│38,096│├──┼──────────┼───┼─────┼─────┤│21│春川館│2│121,905│6,095│├──┼──────────┼───┼─────┼─────┤│22│韓灃有限公司│2│333,333│16,667│├──┼──────────┼───┼─────┼─────┤│23│盈客有限公司│3│430,476│21,524│├──┼──────────┼───┼─────┼─────┤│24│桔坊義式麵屋│2│271,429│13,571│├──┼──────────┼───┼─────┼─────┤│25│震撼九九實業有限公司│27│10,695,600│534,780│├──┼──────────┼───┼─────┼─────┤│26│格蘭呢羢西服有限公司│17│6,069,712│303,488│├──┼──────────┼───┼─────┼─────┤│27│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8,331,518│416,576│├──┼──────────┼───┼─────┼─────┤│28│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36│12,863,725│643,187│├──┼──────────┼───┼─────┼─────┤│29│克萊亞國際開發有限公│38│11,960,341│598,017│││司││││├──┼──────────┼───┼─────┼─────┤│30│雋林企業有限公司│5│2,001,588│100,079│├──┼──────────┼───┼─────┼─────┤│31│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7│2,257,905│112,895│├──┼──────────┼───┼─────┼─────┤│32│惠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4│1,518,052│75,903│├──┼──────────┼───┼─────┼─────┤│33│高盛海產有限公司│15│5,484,504│274,224│├──┼──────────┼───┼─────┼─────┤│34│高禎企業有限公司│48│10,961,757│548,089│├──┼──────────┼───┼─────┼─────┤│35│松鶴餐廳股份有限公司│2│132,381│6,619│├──┼──────────┼───┼─────┼─────┤│36│吟昌國際有限公司│2│600,000│30,000│├──┼──────────┼───┼─────┼─────┤│37│友量娛樂科技股份有限│6│35,000│1,750│││公司││││├──┼──────────┼───┼─────┼─────┤│38│台灣上村國際服飾有限│3│1,224,000│61,200│││公司││││├──┼──────────┼───┼─────┼─────┤│39│宏人實業有限公司│34│8,874,000│443,700│├──┼──────────┼───┼─────┼─────┤│40│新台北國際服飾有限公│12│3,888,000│194,400│││司││││├──┼──────────┼───┼─────┼─────┤│41│彣安有限公司│6│2,268,000│113,400│├──┼──────────┼───┼─────┼─────┤│42│澎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596,300│29,815│├──┼──────────┼───┼─────┼─────┤│43│萬先企業有限公司│1│260,400│13,020│├──┼──────────┼───┼─────┼─────┤│44│盛銘國際有限公司│8│3,009,600│150,480│├──┼──────────┼───┼─────┼─────┤│45│圓圓小吃店│1│476,190│23,810│├──┼──────────┼───┼─────┼─────┤│46│潭魚頭食品有限公司│1│476,190│23,810│├──┼──────────┼───┼─────┼─────┤│47│鈜旭有限公司│1│647,619│32,381│├──┼──────────┼───┼─────┼─────┤│48│讚讚家水產企業社│1│571,429│28,571│├──┼──────────┼───┼─────┼─────┤│49│崧宏企業有限公司│22│7,823,590│391,178│├──┼──────────┼───┼─────┼─────┤│50│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20│6,301,806│315,093│├──┼──────────┼───┼─────┼─────┤│51│龍域國際有限公司│35│10,606,895│530,344│├──┼──────────┼───┼─────┼─────┤│52│友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1│33,199,149│1,659,959│├──┼──────────┼───┼─────┼─────┤│53│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97│32,914,127│1,645,709│││司││││├──┼──────────┼───┼─────┼─────┤│54│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3│1,211,066│60,554│├──┼──────────┼───┼─────┼─────┤│55│宜安食品有限公司│4│1,834,225│91,713│├──┼──────────┼───┼─────┼─────┤│56│松和海產有限公司│14│5,060,156│253,009│├──┼──────────┼───┼─────┼─────┤│57│松杰海產有限公司│17│8,178,910│408,945│├──┼──────────┼───┼─────┼─────┤│58│三英食品行│1│300,000│15,000│├──┼──────────┼───┼─────┼─────┤│59│三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1,029,140│51,457│├──┼──────────┼───┼─────┼─────┤│60│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20│5,040,000│252,000│├──┼──────────┼───┼─────┼─────┤│61│饗城股份有限公司│5│1,362,086│68,104│├──┼──────────┼───┼─────┼─────┤│62│正雅實業有限公司│3│775,000│38,750│├──┼──────────┼───┼─────┼─────┤│63│富霖餐廳企業有限公司│3│952,380│47,620│├──┼──────────┼───┼─────┼─────┤│64│情定美食有限公司│5│1,486,267│74,314│├──┼──────────┼───┼─────┼─────┤│65│尚杰水產實業有限公司│12│5,040,070│252,004│├──┼──────────┼───┼─────┼─────┤│66│海大王海鮮料理店│1│51,429│2,571│├──┼──────────┼───┼─────┼─────┤│67│麒麟獅小吃店│1│89,524│4,476│├──┼──────────┼───┼─────┼─────┤│68│深海釣客小吃店│1│76,190│3,810│├──┼──────────┼───┼─────┼─────┤│69│超鮮國際有限公司│3│405,750│20,288│├──┼──────────┼───┼─────┼─────┤│70│佳珍海產小吃部│1│79,048│3,952│├──┼──────────┼───┼─────┼─────┤│71│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7,800│390│││公司屏東分公司││││├──┼──────────┼───┼─────┼─────┤│72│花旗坊有限公司│1│190,476│9,524│├──┼──────────┼───┼─────┼─────┤│73│領鮮商行│1│145,714│7,286│├──┼──────────┼───┼─────┼─────┤│74│粵華軒企業有限公司│9│619,048│30,952│├──┼──────────┼───┼─────┼─────┤│75│紗舞縭食品有限公司│1│20,900│1,045│├──┼──────────┼───┼─────┼─────┤│76│緝馬灣小吃│1│76,190│3,810│├──┼──────────┼───┼─────┼─────┤│77│海慶小吃店│1│76,190│3,810│├──┼──────────┼───┼─────┼─────┤│78│大通海產有限公司│12│4,770,560│238,528│├──┼──────────┼───┼─────┼─────┤│79│大禎海產有限公司│3│1,151,692│57,584│├──┼──────────┼───┼─────┼─────┤│80│宏洲海產有限公司│1│285,714│14,286│├──┼──────────┼───┼─────┼─────┤│81│金湖水產實業有限公司│1│80,945│4,047│├──┼──────────┼───┼─────┼─────┤│82│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1,756,619│87,831│││公司││││├──┼──────────┼───┼─────┼─────┤│83│建林食品商行│1│161,905│8,095│├──┼──────────┼───┼─────┼─────┤│84│青森農業有限公司│2│52,433│2,622│├──┼──────────┼───┼─────┼─────┤│85│承尚香生活美食館│1│95,238│4,762│├──┼──────────┼───┼─────┼─────┤│86│新味商店│2│218,033│10,902│├──┼──────────┼───┼─────┼─────┤│87│中港食品有限公司│6│1,871,050│93,553│├──┼──────────┼───┼─────┼─────┤│88│韋亘有限公司│3│965,143│48,257│├──┼──────────┼───┼─────┼─────┤│89│大廚小吃│1│190,476│9,524│├──┼──────────┼───┼─────┼─────┤││合計│1,650│541,057,15│27,053,350││││(併辦│4(併辦意│(併辦意旨││││意旨書│旨書誤載為│書誤載為26││││誤載為│53,257,955│,629,020)││││1625)│)││││││││├──┼──────────┼───┼─────┼─────┤││合計(扣除「開立不實│1,184│385,765,38│19,288,294│││統一發票人」編號1至6│(併辦│(併辦意旨│(併辦意旨│││號公司)│意旨書│書誤載為37│書誤載為18││││誤載為│7,278,78)│,863,964)││││1,159││││││)│││└──┴──────────┴───┴─────┴─────┘附表三: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銷項金額│稅額││││張數│(元)│(元)│├──┼────────────┼──┼──────┼──────┤│1│雲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8張│36,598,530│1,829,92│├──┼────────────┼──┼──────┼──────┤│2│瑢嘉實業有限公司│20張│6,009,558│300,479│├──┼────────────┼──┼──────┼──────┤│3│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66張│31,956,140│1,597,80│├──┼────────────┼──┼──────┼──────┤│4│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張│7,279,943│363,997│├──┼────────────┼──┼──────┼──────┤│5│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張│8,408,840│420,442│││││││├──┼────────────┼──┼──────┼──────┤│6│亞洲豐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9張│3,744,000│187,200│├──┼────────────┼──┼──────┼──────┤│7│源發企業有限公司│1張│119,350│5,968│├──┼────────────┼──┼──────┼──────┤│8│文誠事業有限公司│41張│11,968,100│598,405│├──┼────────────┼──┼──────┼──────┤│9│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50張│20,652,640│1,032,63│├──┼────────────┼──┼──────┼──────┤│10│東瑛實業有限公司│12張│4,452,000│222,600│├──┼────────────┼──┼──────┼──────┤│11│進奕企業有限公司│12張│4,279,000│213,950│├──┼────────────┼──┼──────┼──────┤│12│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3張│10,288,080│514,040│├──┼────────────┼──┼──────┼──────┤│13│格欣國際有限公司│67張│41,274,616│2,063,736│├──┼────────────┼──┼──────┼──────┤│14│集富企業有限公司│20張│10,528,740│526,437│├──┼────────────┼──┼──────┼──────┤│15│魔力查得有限公司│30張│36,802,937│1,840,14│├──┼────────────┼──┼──────┼──────┤│16│金虹達有限公司│89張│26,680,428│1,334,021│├──┼────────────┼──┼──────┼──────┤│17│佳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0張│6,275,428│313,772│├──┼────────────┼──┼──────┼──────┤│18│創郁企業有限公司│30張│8,787,530│439,378│├──┼────────────┼──┼──────┼──────┤│19│傑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張│1,836,000│91,800│├──┼────────────┼──┼──────┼──────┤│合計││546│277,941,860│13,897,103││││張│││└──┴────────────┴──┴──────┴──────┘附表四:(雲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1年至105年)┌──┬──────────┬────┬──────┬──────┐│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尚海水產有限公司│2│298,480│14,924│├──┼──────────┼────┼──────┼──────┤│2│法婕緹國際股份有限公│1│12,090│605│││司││││├──┼──────────┼────┼──────┼──────┤│3│薪和海產食品行│1│93,333│4,667│├──┼──────────┼────┼──────┼──────┤│4│八達通運有限公司│2│642,218│32,111│├──┼──────────┼────┼──────┼──────┤│5│鴻達利產業有限公司│12│434,197│21,710│├──┼──────────┼────┼──────┼──────┤│6│之穎有限公司│2│33,586│1,680│├──┼──────────┼────┼──────┼──────┤│7│博濂服飾有限公司│6│394,458│19,724│├──┼──────────┼────┼──────┼──────┤│8│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1│545,906│27,295│││││││├──┼──────────┼────┼──────┼──────┤│9│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1│42,380│2,119│├──┼──────────┼────┼──────┼──────┤│10│萬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1│1,409,067│70,453│││公司││││├──┼──────────┼────┼──────┼──────┤│11│亨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5│344,370│17,219│││有限公司││││├──┼──────────┼────┼──────┼──────┤│12│新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3│1,708,449│85,423│├──┼──────────┼────┼──────┼──────┤│13│中華超聯多媒體股份有│14│9,722,549│486,129│││限公司││││├──┼──────────┼────┼──────┼──────┤│14│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1│13,390│670│││限公司││││├──┼──────────┼────┼──────┼──────┤│15│柿子火鍋店│1│95,645│4,782│├──┼──────────┼────┼──────┼──────┤│16│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4│4,498,214│224,911│││公司││││├──┼──────────┼────┼──────┼──────┤│17│東鋪有限公司│2│201,507│10,076│├──┼──────────┼────┼──────┼──────┤│18│雍倚企業有限公司│2│2,008,170│100,409│├──┼──────────┼────┼──────┼──────┤│19│佳尼特股份有限公司│3│84,309│4,216│├──┼──────────┼────┼──────┼──────┤│20│漾漾好餐廳│1│191,293│9,565│├──┼──────────┼────┼──────┼──────┤│21│嘉騏國際有限公司│3│230,892│11,545│├──┼──────────┼────┼──────┼──────┤│22│瑢嘉實業有限公司│5│5,211,174│260,560│├──┼──────────┼────┼──────┼──────┤│23│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2│308,000│15,400│├──┼──────────┼────┼──────┼──────┤│24│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5│259,862│12,992│├──┼──────────┼────┼──────┼──────┤│25│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1│12,035│602│││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26│震撼九九實業有限公司│20│6,178,000│308,900│├──┼──────────┼────┼──────┼──────┤│27│萬宏運東有限公司│2│11,410│571│├──┼──────────┼────┼──────┼──────┤│28│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1│180│9│││公司││││├──┼──────────┼────┼──────┼──────┤│29│單丹有限公司│1│500│25│├──┼──────────┼────┼──────┼──────┤│30│海叢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2,709,399│135,470│├──┼──────────┼────┼──────┼──────┤│31│亞典行銷顧問有限公司│1│290│15│├──┼──────────┼────┼──────┼──────┤│32│晨風旅行社有限公司│1│11,200│560│├──┼──────────┼────┼──────┼──────┤│33│吉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2│812,182│40,609│├──┼──────────┼────┼──────┼──────┤│34│泛星聯運有限公司│3│412,198│20,609│├──┼──────────┼────┼──────┼──────┤│35│瀚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2│171,895│8,595│├──┼──────────┼────┼──────┼──────┤│36│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1│20,358│1,018│├──┼──────────┼────┼──────┼──────┤│37│台林國際有限公司│2│2,857,143│142,857│├──┼──────────┼────┼──────┼──────┤│38│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12│19,550,270│977,513│├──┼──────────┼────┼──────┼──────┤│39│大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3│10,758,150│537,908│├──┼──────────┼────┼──────┼──────┤│40│克萊亞國際開發有限公│17│1,024,184│51,211│││司││││├──┼──────────┼────┼──────┼──────┤│41│閎隆國際有限公司│1│400,000│20,000│├──┼──────────┼────┼──────┼──────┤│42│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1│400,000│20,000│││司││││├──┼──────────┼────┼──────┼──────┤│43│華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2│116,923│5,846│││公司││││├──┼──────────┼────┼──────┼──────┤│44│新加坡商力鍶科技股份│1│300│15│││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5│貝里斯商宏木先進股份│1│1,764│88│││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6│文誠事業有限公司│11│4,275,000│213,750│├──┼──────────┼────┼──────┼──────┤│47│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1,900│95│├──┼──────────┼────┼──────┼──────┤│48│尚唐實業有限公司│1│880│44│├──┼──────────┼────┼──────┼──────┤│49│湧洲股份有限公司│1│1,525,322│76,266│├──┼──────────┼────┼──────┼──────┤│50│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4│19,237,414│961,872│├──┼──────────┼────┼──────┼──────┤│51│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2│3,063,400│153,170│├──┼──────────┼────┼──────┼──────┤│52│凱豐水產有限公司│3│4,592,762│229,638│├──┼──────────┼────┼──────┼──────┤│53│元海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1,334,748│66,737│├──┼──────────┼────┼──────┼──────┤│54│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2│19,778,626│988,929│├──┼──────────┼────┼──────┼──────┤│55│漢威冷凍水產有限公司│2│1,904,762│95,238│├──┼──────────┼────┼──────┼──────┤│56│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1│2,380,952│119,048│││││││├──┼──────────┼────┼──────┼──────┤│57│藍山農產行銷有限公司│2│2,857,143│142,857│├──┼──────────┼────┼──────┼──────┤│58│運來水產有限公司│1│2,629,500│131,475│├──┼──────────┼────┼──────┼──────┤│59│高盛水產有限公司│4│6,184,177│309,208│├──┼──────────┼────┼──────┼──────┤│60│高禎企業有限公司│4│7,646,428│382,322│├──┼──────────┼────┼──────┼──────┤│61│福豐水產有限公司│6│1,905,845│95,292│├──┼──────────┼────┼──────┼──────┤│62│華達水產有限公司│1│476,190│23,810│├──┼──────────┼────┼──────┼──────┤│63│漾漾好食餐廳│1│191,360│9,568│├──┼──────────┼────┼──────┼──────┤│64│狸小路燒肉館│1│455,200│22,760│├──┼──────────┼────┼──────┼──────┤│65│宏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2│957,758│47,888│├──┼──────────┼────┼──────┼──────┤│66│琍彰企業有限公司│1│481,075│24,054│├──┼──────────┼────┼──────┼──────┤│67│大通海產有限公司│4│5,129,937│256,497│├──┼──────────┼────┼──────┼──────┤│68│大禎海產有限公司│6│6,317,678│315,884│├──┼──────────┼────┼──────┼──────┤│69│洋吉貿易有限公司│1│33,831│1,692│├──┼──────────┼────┼──────┼──────┤│70│橘子時尚事業有限公司│8│816,919│40,846│├──┼──────────┼────┼──────┼──────┤│71│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9│3,005,369│150,268│││公司││││├──┼──────────┼────┼──────┼──────┤│72│非爾有限公司│8│1,760,793│88,041│├──┼──────────┼────┼──────┼──────┤│73│天昱餐廳有限公司│1│191,520│9,576│├──┼──────────┼────┼──────┼──────┤│74│菘椿有限公司│1│114,480│5,724│├──┼──────────┼────┼──────┼──────┤│75│吉品企業社│1│195,724│9,786│├──┼──────────┼────┼──────┼──────┤│76│亞仕美企業有限公司│1│286,170│14,308│├──┼──────────┼────┼──────┼──────┤│77│綜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790│40│├──┼──────────┼────┼──────┼──────┤│78│禾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1│4,606│230│││限公司││││├──┼──────────┼────┼──────┼──────┤│79│友量娛樂科技股份有限│2│4,647,600│232,380│││公司││││├──┼──────────┼────┼──────┼──────┤│80│頂尖漁業有限公司│1│349,300│17,465│├──┼──────────┼────┼──────┼──────┤│81│昱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50│18│├──┼──────────┼────┼──────┼──────┤│83│汎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666│533│├──┼──────────┼────┼──────┼──────┤│83│小中中有限公司│11│794,908│39,746│├──┼──────────┼────┼──────┼──────┤│84│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3│19,990│1,000│││公司││││├──┼──────────┼────┼──────┼──────┤│85│峰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220│61│├──┼──────────┼────┼──────┼──────┤│86│勤發機電有限公司│1│65,100│3,255│├──┼──────────┼────┼──────┼──────┤│87│天立餐飲有限公司│1│96,269│4,813│├──┼──────────┼────┼──────┼──────┤│88│安童有限公司│1│115,000│5,750│├──┼──────────┼────┼──────┼──────┤│89│聖蕾亞國際生化科技有│2│16,775│839│││限公司││││├──┼──────────┼────┼──────┼──────┤│90│冠鈞水產有限公司│5│5,004,300│250,216│├──┼──────────┼────┼──────┼──────┤│91│澎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2│1,907,136│95,357│├──┼──────────┼────┼──────┼──────┤│92│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1│441,217│22,061│││公司││││├──┼──────────┼────┼──────┼──────┤│93│金湖水產實業有限公司│3│5,536,572│276,828│├──┼──────────┼────┼──────┼──────┤│94│品香園企業有限公司│1│173,568│8,678│├──┼──────────┼────┼──────┼──────┤│95│三喜水產有限公司│4│1,625,044│81,252│├──┼──────────┼────┼──────┼──────┤│96│崧宏企業有限公司│11│15,436,013│771,801│├──┼──────────┼────┼──────┼──────┤│97│鈜旭有限公司│2│2,244,346│112,217│├──┼──────────┼────┼──────┼──────┤│98│豐雄電機企業有限公司│1│150│8│├──┼──────────┼────┼──────┼──────┤│99│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68│126,885,434│6,344,277│├──┼──────────┼────┼──────┼──────┤│100│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08,480│65,424│├──┼──────────┼────┼──────┼──────┤│101│集富企業有限公司│39│88,095,900│4,404,796│├──┼──────────┼────┼──────┼──────┤│102│魔力查得有限公司│2│308,000│15,400│├──┼──────────┼────┼──────┼──────┤│103│瑞陞國際有限公司│15│36,159,530│1,807,977│├──┼──────────┼────┼──────┼──────┤│104│龍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3,318,720│165,935│├──┼──────────┼────┼──────┼──────┤│105│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4│4,685,916│234,296│││公司││││├──┼──────────┼────┼──────┼──────┤│106│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12│15,096,516│754,825│││司││││├──┼──────────┼────┼──────┼──────┤│107│億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0,887│545│├──┼──────────┼────┼──────┼──────┤│108│福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2│1,154,430│57,722│├──┼──────────┼────┼──────┼──────┤│109│隆育企業有限公司│1│476,190│23,810│├──┼──────────┼────┼──────┼──────┤│110│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4│2,541,864│127,093│├──┼──────────┼────┼──────┼──────┤│111│麒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23,414│141,171│├──┼──────────┼────┼──────┼──────┤│112│京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21│12,368,814│618,441│││公司││││├──┼──────────┼────┼──────┼──────┤│113│大漠紅企業社│1│143,482│7,174│├──┼──────────┼────┼──────┼──────┤│114│強賀有限公司│2│5,020│251│├──┼──────────┼────┼──────┼──────┤│115│淘晟有限公司│1│571,620│28,581│├──┼──────────┼────┼──────┼──────┤│116│雍殿小吃店│1│124,301│6,215│├──┼──────────┼────┼──────┼──────┤│117│騰金貿易有限公司│1│1,400│70│├──┼──────────┼────┼──────┼──────┤│118│中港食品有限公司│4│1,642,260│82,113│├──┼──────────┼────┼──────┼──────┤│119│宜安食品有限公司│7│2,318,022│115,901│├──┼──────────┼────┼──────┼──────┤│120│松和海產有限公司│12│13,467,173│673,360│├──┼──────────┼────┼──────┼──────┤│121│旻晏農水產行│1│476,190│23,810│├──┼──────────┼────┼──────┼──────┤│122│丞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638,095│31,905│├──┼──────────┼────┼──────┼──────┤│123│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6│8,676,406│433,821│├──┼──────────┼────┼──────┼──────┤│124│兆陽行│1│1,428,960│71,448│├──┼──────────┼────┼──────┼──────┤│125│松杰海產有限公司│41│59,408,253│2,970,411│├──┼──────────┼────┼──────┼──────┤│126│饗厚牛排店│3│952,381│47,619│├──┼──────────┼────┼──────┼──────┤│127│元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1,500│75│├──┼──────────┼────┼──────┼──────┤│128│品宣貿易有限公司│9│6,148,691│307,435│├──┼──────────┼────┼──────┼──────┤│129│漁湘水產有限公司│27│18,077,076│903,856│├──┼──────────┼────┼──────┼──────┤│130│禾丞企業有限公司│1│140│7│├──┼──────────┼────┼──────┼──────┤│131│祥泰漁業有限公司│1│996,332│49,817│├──┼──────────┼────┼──────┼──────┤│132│新吉利海產│1│476,190│23,810│├──┼──────────┼────┼──────┼──────┤│133│雲林冷凍水產有限公司│2│625,475│31,274│├──┼──────────┼────┼──────┼──────┤│134│瑞億食品有限公司│1│967,500│48,375│├──┼──────────┼────┼──────┼──────┤│135│雅岳實業有限公司│2│2,583,000│129,150│├──┼──────────┼────┼──────┼──────┤│136│亞碩國際通路股份有限│1│130│7│││公司││││├──┼──────────┼────┼──────┼──────┤│137│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3│1,147,145│57,357│││有限公司││││├──┼──────────┼────┼──────┼──────┤│138│岍泰有限公司│1│1,040│52│├──┼──────────┼────┼──────┼──────┤│139│圓和食品有限公司│1│294,588│14,729│├──┼──────────┼────┼──────┼──────┤││合計(扣除已移送「開│631│628,554,168│31,427,732│││立不實統一發票人」-││││││編號23號之驊宏公司)││││└──┴──────────┴────┴──────┴──────┘附表五:(格欣國際有限公司)┌──┬──────┬──────┬────────┬───────┐│編號│進貨廠商│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元)│├──┼──────┼──────┼────────┼───────┤│1│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17日│ZV00000000│415,800│├──┼──────┼──────┼────────┼───────┤│2│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17日│ZV00000000│415,800│├──┼──────┼──────┼────────┼───────┤│3│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19日│ZV00000000│415,800│├──┼──────┼──────┼────────┼───────┤│4│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19日│ZV00000000│415,800│├──┼──────┼──────┼────────┼───────┤│5│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24日│ZV00000000│415,800│├──┼──────┼──────┼────────┼───────┤│6│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24日│ZV00000000│415,800│├──┼──────┼──────┼────────┼───────┤│7│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26日│ZV00000000│415,800│├──┼──────┼──────┼────────┼───────┤│8│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26日│ZV00000000│415,800│├──┼──────┼──────┼────────┼───────┤│9│奇摩長江公司│103年3月31日│ZV00000000│415,800│├──┼──────┼──────┼────────┼───────┤│10│百俐公司│103年3月17日│ZV00000000│415,800│├──┼──────┼──────┼────────┼───────┤│11│百俐公司│103年3月17日│ZV00000000│415,800│├──┼──────┼──────┼────────┼───────┤│12│百俐公司│103年3月17日│ZV00000000│415,800│├──┼──────┼──────┼────────┼───────┤│13│百俐公司│103年3月19日│ZV00000000│415,800│├──┼──────┼──────┼────────┼───────┤│14│百俐公司│103年3月24日│ZV00000000│317,520│├──┼──────┼──────┼────────┼───────┤│15│百俐公司│103年3月24日│ZV00000000│317,520│├──┼──────┼──────┼────────┼───────┤│16│百俐公司│103年3月26日│ZV00000000│415,800│├──┼──────┼──────┼────────┼───────┤│17│百俐公司│103年3月26日│ZV00000000│415,800│├──┼──────┼──────┼────────┼───────┤│18│百俐公司│103年3月31日│ZV00000000│317,520│├──┼──────┼──────┼────────┼───────┤│19│百俐公司│103年6月5日│AQ00000000│415,800│├──┼──────┼──────┼────────┼───────┤│20│百俐公司│103年6月6日│AQ00000000│415,800│├──┼──────┼──────┼────────┼───────┤│21│百俐公司│103年6月10日│AQ00000000│415,800│├──┼──────┼──────┼────────┼───────┤│22│百俐公司│103年6月10日│AQ00000000│415,800│├──┼──────┼──────┼────────┼───────┤│23│百俐公司│103年6月11日│AQ00000000│415,800│├──┼──────┼──────┼────────┼───────┤│24│百俐公司│103年6月11日│AQ00000000│415,800│├──┼──────┼──────┼────────┼───────┤│25│百俐公司│103年6月12日│AQ00000000│423,360│├──┼──────┼──────┼────────┼───────┤│26│百俐公司│103年6月12日│AQ00000000│396,000│├──┼──────┼──────┼────────┼───────┤│27│百俐公司│103年6月13日│AQ00000000│415,800│├──┼──────┼──────┼────────┼───────┤│28│百俐公司│103年6月13日│AQ00000000│415,800│├──┼──────┼──────┼────────┼───────┤│29│百俐公司│103年6月17日│AQ00000000│423,360│├──┼──────┼──────┼────────┼───────┤│30│百俐公司│103年6月17日│AQ00000000│415,800│├──┼──────┼──────┼────────┼───────┤│31│百俐公司│103年6月18日│AQ00000000│415,800│├──┼──────┼──────┼────────┼───────┤│32│百俐公司│103年6月18日│AQ00000000│415,800│├──┼──────┼──────┼────────┼───────┤│33│百俐公司│103年6月19日│AQ00000000│415,800│├──┼──────┼──────┼────────┼───────┤│34│百俐公司│103年6月19日│AQ00000000│415,800│├──┼──────┼──────┼────────┼───────┤│35│百俐公司│103年6月20日│AQ00000000│415,800│├──┼──────┼──────┼────────┼───────┤│36│百俐公司│103年6月20日│AQ00000000│415,800│├──┼──────┼──────┼────────┼───────┤│37│百俐公司│103年7月10日│BK00000000│382,725│├──┼──────┼──────┼────────┼───────┤│38│百俐公司│103年7月10日│BK00000000│382,725│├──┼──────┼──────┼────────┼───────┤│39│百俐公司│103年7月11日│BK00000000│382,725│├──┼──────┼──────┼────────┼───────┤│40│百俐公司│103年7月11日│BK00000000│382,725│├──┼──────┼──────┼────────┼───────┤│41│百俐公司│103年7月14日│BK00000000│382,725│├──┼──────┼──────┼────────┼───────┤│42│百俐公司│103年7月14日│BK00000000│382,725│├──┼──────┼──────┼────────┼───────┤│43│百俐公司│103年7月15日│BK00000000│382,725│├──┼──────┼──────┼────────┼───────┤│44│百俐公司│103年7月15日│BK00000000│382,725│├──┼──────┼──────┼────────┼───────┤│45│百俐公司│103年7月16日│BK00000000│382,725│├──┼──────┼──────┼────────┼───────┤│46│百俐公司│103年7月16日│BK00000000│382,725│├──┼──────┼──────┼────────┼───────┤│47│百俐公司│103年7月16日│BK00000000│382,725│├──┼──────┼──────┼────────┼───────┤│48│百俐公司│103年7月17日│BK00000000│382,725│├──┼──────┼──────┼────────┼───────┤│49│百俐公司│103年7月18日│BK00000000│382,725│├──┼──────┼──────┼────────┼───────┤│50│百俐公司│103年7月18日│BK00000000│255,150│├──┼──────┼──────┼────────┼───────┤│51│百俐公司│103年7月21日│BK00000000│1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