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陳麗花
陳麗娟 陳麗萍 陳麗卿 陳麗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温進盛
炘皇企業社即 黃月娥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温進盛被訴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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