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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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存卷可憑,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附表:受刑人劉玉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號│││││(民國)││(民國)│├─┼───┼──────┼────┼────┼────┼────┼────┤│1│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6年1月│臺灣桃園│107年7月│臺灣桃園│107年8月│││二級毒││2日│地方法院│13日│地方法院│13日│││品├──────┼────┤106年度││106年度│││││有期徒刑7月│106年2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20日│1077號、││1077號、││││├──────┼────┤107年度││107年度│││││有期徒刑7月│106年3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31日│383號││383號││││├──────┼────┤│││││││有期徒刑7月│106年12│││││││││月4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6年1月│臺灣桃園│107年7月│臺灣桃園│107年8月│││一級毒││2日│地方法院│13日│地方法院│13日│││品├──────┼────┤106年度││106年度│││││有期徒刑10月│106年12│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月4日│1077號、││1077號、│││││││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383號││383號││├─┼───┼──────┼────┼────┼────┼────┼────┤│3│明知為│有期徒刑7月│105年12│臺灣桃園│107年9月│臺灣桃園│107年10│││禁藥而││月31日晚│地方法院│14日│地方法院│月15日│││轉讓││間7時30│107年度││107年度││││││分前之不│審訴字第││審訴字第││││││詳時間│925號、││925號、│││││││第1005號││第1005號│││││││、第1137││、第1137│││││││號、第││號、第│││││││1164號││1164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6年6月│臺灣桃園│107年9月│臺灣桃園│107年10│││一級毒││6日│地方法院│14日│地方法院│月15日│││品│││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有期徒刑10月│106年7月│925號、││925號、││││││5日│第1005號││第1005號││││├──────┼────┤、第1137││、第1137│││││有期徒刑10月│106年9月│號、第││號、第││││││14日上午│1164號││1164號││││││11時24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有期徒刑10月│107年3月│││││││││4日上午8│││││││││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5.│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6年6月│臺灣桃園│107年9月│臺灣桃園│107年10│││二級毒││6日│地方法院│14日│地方法院│月15日│││品├──────┼────┤107年度││107年度│││││有期徒刑7月│106年7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5日│925號、││925號、│││││││第1005號││第1005號│││││││、第1137││、第1137│││││││號、第││號、第│││││││1164號││1164號││├─┼───┼──────┼────┼────┼────┼────┼────┤│6.│幫助詐│有期徒刑3月│106年2月│臺灣臺東│108年1月│臺灣臺東│108年2月│││欺取財│,如易科罰金│某日至│地方法院│24日│地方法院│26日│││罪│,以新臺幣│106年5月│108年度││108年度│││││1,000元折算1│17日前某│簡字第6││簡字第6│││││日│時許│號││號││├─┴───┴──────┴────┴────┴────┴────┴────┤│備註:││1.編號1至2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編號3至5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2月確││定,徒刑期間:109年3月23日至1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