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620號債權人 紀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殷雪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金額13,650,000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於塗改處簽章之借款金額80萬元、40萬元
之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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