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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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104號原告 曹玉佩
曹玉青 曹祐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王芙蓉 、 曹祐嘉 、 曹祐齊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聲明一:請求確認被告曹王芙蓉與被繼承人 曹永欽 間關於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贈與關係之債權物權行為均無效;聲明二:被繼承人曹永欽之遺產應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方式分配等語,然原告並未陳報起訴狀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發函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及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依其所提之資料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按,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