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3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姊甲○○被告乙○○
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未教唆 林本讚 去搶劫,請求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乙○○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供述與共犯互有矛盾歧異之處,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維護社會公益等情,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實施羈押之必要,此外,辯護人聲請事由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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