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45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謝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嘉賓 之繼承人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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