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71號
債權人 吳紹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盟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近讀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吳近讀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三、如台端非唯一繼承人,應補正其他共同繼承人為債權人,共同提出聲請,否則為債權人不適格。
四、債務人吳盟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