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122-2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