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吳鄭幸珠
鄭幸雀 鄭幸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李昶欣 律師複代理人 蕭欣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民聖 、 詹民賢 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擴張訴之聲明,核其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354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