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慧珍
(上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郭茲貝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王舜信 律師
再審被告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慧珍
(上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郭茲貝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王舜信 律師
再審被告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