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林秀緣

王子龍

王鈺菁

王竣鴻

(上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郭茲貝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王舜信 律師

再審被告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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