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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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單參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①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②警局當場
查獲如主文所示之簽單3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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