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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