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舜陽

鄭絜尹

一、債務人鄭舜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1,84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暨緩繳利息新臺幣12,67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鄭舜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絜尹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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