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志賢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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