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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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27號債權人 王憶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翊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翊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委託代購如附表所示編號1-30商品之書面證明文件)【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除附表編號20-牙刷已出貨外,其餘編號之商品是否均未出貨?
2、兩造本件交易之付款時點及方式究為何?
四、本件交易是否已屆兩造約定之清償期?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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