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翔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及委任狀補正高雄市政府市長陳其邁之用印(原提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用印高雄市政府市長,非市長陳其邁之印用)
二、債務人史翔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