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翔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及委任狀補正高雄市政府市長陳其邁之用印(原提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用印高雄市政府市長,非市長陳其邁之印用)

二、債務人史翔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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